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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6日 星期六

台灣急需生態補償法

  【杜宇】2010-11-20 中國時報



  近來國內爆發一連串經濟發展與環境生態保護孰重孰輕的論戰,蘇花改爭議猶烈。國家要發展固然需要經濟,但發展經濟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已逐漸成為普世價值。長期以來國內許多企業佔用生態環境資源獲取巨額的經濟利潤,卻不必承擔造成生態環境惡化的責任。


  相對的生態環境遭受到損害的一方也未必能得到適當的補償,導致雙方衝突一再發生且越演越烈。如近日的台塑六輕汙染,南亞大火等均引發附近居民的強力抗爭,虛耗社會資源。為調和利益紛爭,實現經濟持續發展,先進國家正積極推動生態補償機制,值得我國參採。該機制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將生態環境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使得生態環境的受益者付費、破壞者賠償和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良性運行機制,成為一種新型環境資源管理模式。


  目前國際間普遍採取生態補償措施包括:一,直接公共付費,是由政府向土地所有者及生態系統服務的其他供應者付費,為最普遍採用的生態補償模式。二,配額交易,由政府確定某一生態系統退化或汙染程序的限額,公司或者直接遵守配額或出資委請他人進行保護活動以抵消其所產生的損害(如碳排放配額權交易)。三,直接私人付費,由非政府組織或者公司自願支付生態系統服務費用。四,生態產品認證,透過獨立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屬生態友好產品,用以提高消費者接受度(如歐盟生態標籤制度)。目前多數國家的生態補償是由政府透過公共財政轉移支付途徑實施並利用經濟激勵的競爭和市場手段來促進生態效益的提高。一旦有了該項補償制度,遇到突發環境汙染事件,就可以在第一時間給汙染受害者進行賠償,減少許多不必要的抗爭。例如日本的《公害健康損害補償法》即以汙染損害補償為主。


  在實施生態補償過程中如何制定生態補償標準,往往成為成功與否的關鍵,目前國際上普遍採用歐盟的「機會成本法」,即根據各種環境保護措施,所導致的收益損失來確定補償標準,然後再根據不同地區的環境條件等因素,制定出有差別的區域補償標準。在美國則是以某一生態系統所提供的生態服務來定價,前者實用性較強,後者則較具公平性。實施生態補償機制費用主要來自政府補貼、課徵生態稅、綠色環保稅、綠色基金、碳排放交易等這些都必須透過立法來加以規範。


  為確保補償政策目標的實現除了要制定科學的效益評估系統外,還必須有嚴格的約束機制。例如歐美對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等措施一直都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尤其美國對於土地休耕保護計劃(Conservation Reserve Program,CRP)區域內農民,如果不參加該項保護計劃,政府將取消農戶享受農業扶持及參加聯邦農業部「農產品計劃」(USDA Commodity Programs)資格的做法,值得我國政府參採。此外,實施環境生態補償亦有利於發展低碳經濟及紓解地層下陷。


  未來國內環保與工業開發爭議仍會持續,甚至引發社會安全問題。為弭平紛爭,主管機關應該加快腳步,儘速制定相關環境生態補償條例,明訂各領域的補償標準及實施細則並建立完備的生態補償政策體系,才能跟上世界潮流,讓台灣在工商業開發與環境生態保護中取得平衡,避免造成經濟空轉,拖累台灣。


(作者為陳李農改研究團隊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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