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6中國時報【胡念祖】
國際非政府組織「綠色和平」終於在台灣設立辦公室,並藉昨日在高雄港發動對台灣人所有之外籍鮪魚運搬船「隆運號」之抗議活動,打響第一炮。此一作為顯示該組織在台灣「落地開花」的努力,亦凸顯了政府必須正視其對台灣海洋保育乃至總體環境事務之監督。
「綠色和平」在國際商港內所發動之抗議行為固然有違害國際海運秩序與港區內航行安全之虞,但其實際訴求內容更值得吾人的關切。
「綠色和平」所欲凸顯的重點在於台灣漁政機關長期放縱我國人所有漁業相關船舶之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此一放縱行為根本就表現於我國國內法 上。他們這次打擊的目標是有違反國際漁業組織規範之前科的「隆運號」運搬船,該船曾於二○○四年進行非法洗魚,而使台灣遭受到「大西洋鮪類保育國際委員 會」的正式制裁。該組織認為:該船並未依台灣國內法「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之規範,正式向我主管機關申報登記並接受管理。但我漁政官員卻以該法 之子法及相關行政命令之規定為由,認為「運搬船」不屬於「漁船」,不需申報登記。
此種認知上的落差,其實正反映了我漁政機關對國際海洋保育及國際漁業組織主流思潮與在國內踐行之落差。當各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近年來均將漁 捕(fishing)及漁船(fishing vessel)之定義納入實質涉及漁捕行為之支援、運補、轉載或運搬之行為及船舶時,我漁政機關卻在法令或實際管理中限縮漁船之定義為「直接從事漁撈作業 之漁船」;當各區域漁業管理組織開始就「受益所有人」予以「就責」之時,我漁政機關卻以「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一定金額或 比率」一紙行政命令,將投資比率超過「漁船」價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以單船投資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的「漁船」,方納入該條例之規範。根本就是「開後門」給 台灣的「受益所有人」,讓他們手中所掌握的權宜漁船或運搬船不必接受該條例之規範。
當該條例第三條明文定義「經營」包括「運送」水產魚貨之營運,「從事漁業」亦指以船舶為「採捕、買賣、運送及進出口水產魚貨之行為」時,為何運搬船可不受該條例規範?相關子法是否有違反母法之嫌?
如果我國人所有漁船真的都是在鮪魚公會所稱台灣此種「全世界少數高標準管理的國家」規範下運作,為何漁政機關每年都會為區域漁業管理組織 所提列疑似台灣人所有之違法、違規(IUU)漁船名單而頭痛、奔走呢?漁政機關應該將國際漁業法與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之保育與管理思潮與實踐納入考量後,再 誠懇回應前述法規上之質疑,方為正辦。(作者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理事長)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