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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18-01-13.共生器官捐贈法(共生器捐法)

2010/03/13 王群光


血液跟骨髓都會再生,基於助人為快樂之本的出發點願意捐血、捐骨髓的人很多。


人只有兩顆腎臟,如果摘掉一顆,剩下的一顆正常的腎臟雖然仍足供人使用一輩子,但感覺上還是減少了50%,風險好像比較大,有許多的不確定感。因此,除非是至親或生死與共的好友,才有主動捐腎的可能。健康人無償捐腎給未曾謀面的陌生人,這種事好像沒聽過。


對於捐腎者而言,摘腎手術及往後單腎所承受的風險,就算獲得一百萬元的立即酬勞,也未必划算值得。


對於捐腎,首先要有共生的觀念,供腎者先要有捨己為人的情懷,而不是想要立即獲利,他的一點犧牲,可以為受腎者、家屬及社會帶來鉅大的綜合效益,他因此可以在往後的日子裡,受到特定的尊崇、個人的榮耀、優待及實質的回饋,這就是互利共生的共生器捐論述。


共生器捐法的精神如下,:
1. 共生器捐者往後免繳健保費。
2. 就診之優待相當於目前福保之優待範圍,如免除自付額等。
3. 供腎時,由受腎者提供約30萬元的營養補助金(金額多少待議)。
4. 第二個月起,由健保局支付其營養補助費每月2萬元(少一洗腎者,健保局每年省60萬元)。
5. 共生器捐者得享有類似軍公教人員之各種折扣優惠待遇。
6. 視個人能力保障其就業機會,由國營事業或共生公民合作社等提供職缺。
7. 公共公益網若能順利執行,由共生公益網提供若干獎金,並提高其最高獎金限額。


共生器官捐贈法通過後,有意做共生捐器者可先行登記,初步健康檢查合格後,再作組織抗原建檔,跟登記受器者抗原配對合格後,即可安排進行手術。


肝臟捐贈亦可納入共生器捐法共同考量,但因肝臟會再生,風險較小,故往後的優惠應比捐腎低一級。


捐血捐骨髓等活體損贈,亦可納入共生器捐法,提供健保費減免等優惠,以資鼓勵。


若國內對於共生捐器之反應不踴躍,不妨考慮將捐器對象延伸至國外,但必須摒除吸血掮客且報酬最好不要一次給付,改為細水長流方式。


以某國民月所得不及5000元台幣之國家為例。該國民眾若配對適合,來台捐腎後,除了初始給予一筆較大數目的慰問補償金再配合我國共生公民公益網海外服務據點,給予該捐腎人教育訓練、聘用,改善其一輩子的生活,達成某種人生的成就。這符合共生共榮,互取所需的共生公民社會精神。


切忌一次只是給予捐贈者大筆金錢,又缺乏後續追蹤輔導,引發捐賢者因暴富而花天酒地賭博,迅速敗光所有補償金。


共生公民社會論壇http://symbioticnet.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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