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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17-01-02.DNR(不急救) DOA OHCA(到院已死亡)

2010/03/13 王群光


DNR即Do Not Resusitate,不急救的英文縮寫。請病危患者家屬簽DNR同意書,是台灣醫界行事之多年的做法,簽了DNR,醫師就可以合法的不做CPR(Cardiopulmonary Resusitation,心肺復甦術),CPR包括氣管內插管或氣管切開術後用人工呼吸機幫忙呼吸、體外心臟人工或機械按摩及心臟電擊等。


有一種病房,規定家屬一定要先簽DNR才能住進去,那就是收容癌末患者的安寧病房,在此病房中即使病危,師也只採用保守療法,如給氧氣及輸液(打點滴),打瑪啡止痛針而不做CPR。


在DNR尚未成為常規制度前,對於病患者,醫師一律只能按照CPR步驟來做,該做的一樣都不能少,做了一定要保持完整記錄,因為萬一家屬中有人對過程有異議而提告,在醫療鑑定時會被認為是疏忽而被判過失致死罪,有了DNR同意書後,醫療關係緩和不少。絕大部分國家都對醫療糾紛歸民事處理,也就是如果判決醫師有錯,醫師要賠錢。惟獨台灣,對醫師民刑事並列,也就是說萬一被認為有過失不但要賠錢,還要坐牢。


習慣上,只有對年老且又有多種慢性病纏身、多重器官衰竭、長期臥床或癌末患者,醫師充分跟家屬溝通後,家屬內部已達成共識,瞭解到患者無康復希望,與其讓親人受苦折磨,不如讓他好走,早日脫離苦海,於是派一人出來簽DNR同意書。


對於急症,如AMI(Acute Myocardical infarction,急性心肌梗塞)或CVA(Cerebral Vascular Accident,腦血管意外中風)等,如果家屬沒有主動提出不急救要求,就算是DOA(Death on Arrival,到院已死亡),已無呼吸心跳,瞳孔已放大者,醫師還是會盡力搶救,做完整個CPR步驟,打強心針等,急救超過30分鐘,如果心跳血壓未恢復,才會宣佈死亡。


不過如果將來末期醫療意願書(Living will)成為常態必備文件,並附註在健保卡上,醫生對於到院已死亡年邁患者(DOA, OHCA)就可以直接宣佈死亡,省略沒有必要的CPR步驟。


DNR跟末期醫療意願書的最大不同點是前者由家屬簽署,後者係由患者本人在完全清醒有行為能力時簽署的。
(共生公民社會論壇http://symbioticnet.blogspot.com/%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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