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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2日 星期六

兩岸紛爭日增 應保障人民權利




2011-02-11 中國時報 【張世良】


  近日筆者曾親身探視Selina,這個火劫在Selina生理、心理及外表上造成的影響,幾乎無法用言語或文字形容。筆者身為Selina的長輩,心痛至極不在話下。


  兩岸法制同中有異,異中有同,在刑事法制部分,構成犯罪要件當事者依法應負刑事責任,除法律規定須告訴之外,有關單位應有義務追究相關人之責任。Selina燒傷事件,除非是天災而無人為故意的過失問題,應該涉及了中國大陸刑事問題。


  依據中國大陸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依其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的通知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了重傷的定義:「成人燒、燙傷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在內,下同)在百分之卅以上者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


  而依據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有關單位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這個事件有許多人員參與,也有許多目擊者,再經媒體大報導,明顯涉及失火致重傷罪,相關單位應該依法偵辦,至於被害人的原諒或是和解,為是否起訴或量刑的參考因素。


  Selina的燒傷事件,點出了新形態的兩岸紛爭,隨著兩岸交流日益密切,類似事件可能層出不窮。劇組是由台灣導演召集大陸工作人員組合而成,演員也是由兩岸藝人組合而成,投資拍攝方式由大陸幾個單位組合而成,將來戲劇的播出,則可能遍及兩岸三地。事故發生,最關鍵的劇組解散,台灣導演返回台灣,如果事實發生地未及時釐清事故真相追究責任,台灣政府無管轄權,更無從釐清事故真相追究責任。以台灣導演為例,等於兩不管,等於無須說明事實,無須負責。


  姑且不論Selina與親家的寬厚,就算是對一般受害的被害人,要如何去向他們解釋一切是因為兩岸的距離遙遠與制度不同?


  近日台灣嫌犯遭菲律賓遣送至大陸就審一事,輿論沸沸揚揚,政府終於發函要求遣返,保障台灣人民的權利,這是政府力量介入的展現。Selina燒傷始終停留在娛樂事件簿,背後更深層的部分始終未被深究。政府一切作為與制度都應該是保障人民權利、維護公平的基本價值。陸委會、海基會存在的目的,不就是拉近兩岸的距離與制度,為人民服務嗎?(作者為兩岸發展基金會董事長,彰化縣八卦山風景協會董事長)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1021100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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