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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2日 星期六

性產業 別推給警察管




2011-02-11 中國時報 【葉毓蘭】


  報載鑒於大法官第六六六號釋憲文認定「罰娼不罰嫖」違憲,《社會秩序維護法》八十條之一將於今年十一月六日失效,內政部已確立性交易除罰化方向,準備授權各縣市政府研修自治條例,以警察機關為管理機關,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增加專章,以有效管理娼妓問題,做好衛生醫療、性病防治及課稅等。這樣的結果,恐怕讓同情性工作者的妓權團體,和反對性產業合法化的婦女團體都不滿意,更讓長期以來都以掃黃為重要任務的警察精神錯亂,顯得不倫不類。


  性產業除罪除罰的問題,從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廢娼開始,歷經十四年的對話爭論,很難達到社會共識。即使在大法官針對「罰娼不罰嫖」做出違憲的決議時,當時有八位大法官以協同意見書認同政府應從輔導、管理與保護立場,重新規範一個符合進步社會所需要之性工作者法制。其中,許玉秀大法官主張性販售為憲法應予保障的職業自由,應仿效德國二○○二年制訂的《性交易管理條例專法》,認為除非性交易與犯罪行為連結、且有具體證據證明危害到非常重大之公共利益之例外情形,原則上應保障性販售之憲法上職業自由。


  陳新民大法官更進一步的主張,為避免汙名化,娼妓政策應改稱為「性交易政策」,制定類似「性工作者扶助與保護法」,以貫徹憲法保障此些弱勢國民權益,其具體建議:將性工作之管理,列入社會行政之一環,由社會行政體系管理。亦即不再屬於治安行政之一環。陳大法官並建議未來對性工作者的管理與輔導,應由專職與義務職之混合編組之社工人員取代警察;以「訪視」取代「取締」,以持續關注性工作者生活、工作及健康狀況,隨時施以公權力與非公權力之協助。


  世界各國也多曾經歷對性產業應採取何種態度的激辯。德國、荷蘭、奧地利、比利時、法國、義大利與瑞士,都有娼妓合法化的措施,但因為近年來國際社會開始關注人口販運,尤其是婦女兒童被販運至性產業剝削的情形日益嚴重,歐盟各國開始注意應從縮減性產業、降低需求等措施著手;美國對於賣淫及其相關的活動持反對立場,對拉皮條、經營妓院等助長人口販運現象的活動均視為違法。


  不管合法與否,性產業的汙名化,更是許多性工作者揮之不去的夢魘。去年九月,紐約市一位擁有碩士學位的小學老師 Melissa Patro在網誌上自曝為籌學費,數年前曾經短暫從事援交應召。新聞傳出後,學校電話被憤怒的家長灌爆,市長也立即取消她的教師證書。荷蘭是著名的性交易合法化國家,二○○四年阿姆斯特丹市社會局長Alderman Rob Oudkerk 被爆出嫖妓,即因「枉顧社會現實,助長外籍弱勢女性陷入不利處境」受到國際譴責以致去職。


  許多性工作者是家庭暴力或其他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多屬社會的弱勢族群。雖然大法官釋憲後,政府已確立除罰的方向,當務之急應確立問題本質,大刀闊斧,全盤檢視相關刑法、民法、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及相關法令。如果性工作者是社會問題,那就應該參考陳新民大法官建議,由衛生福利部負責,由社工以關懷代替取締;如果性交易涉及的是人民的工作權,性工作被認定是合法的產業,那麼性產業的管理辦法也應比照特種行業,由經濟部制定證照、登記、管理的規定。


  政府不應以便宜行事心態,要求警察接下燙手山芋,讓性產業又在人權與社會秩序中擺盪不休,讓警察徒增不務正業之譏。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副教授,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理事)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1021100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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