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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7日 星期六

同性婚姻為何不該另立專法

究竟要以「修改《民法》」還是「另立專法」的方式,賦予同性間結婚的權利?支持另立專法者常以「衝擊傳統家庭價值」為由反對修改《民法》,然而,確實是如此嗎?
在古代華人社會,只要有錢、有權,男人同時娶妻納妾並非罕見之事。民國19年制訂的《民法》禁止重婚,所建立的一夫一妻制,恐怕對當時的社會才是一大衝擊。而事實上,當時重婚的效力,也只是前婚配偶可以「撤銷」丈夫或妻子後來締結的婚姻,換句話說,只要原本的配偶同意而不行使撤銷權,是可合法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直到民國74年再修正《民法》,將重婚列為婚姻無效事由,才普遍停止這樣的情況。法律上一夫一妻的「傳統」,到目前為止也不過40多年,恐怕和中秋節要烤肉的「傳統」出現的時間相差不大。
說明至此,要強調的是,目前《民法》上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並不神聖,也非真理。

法律應回應需求調整

法律應隨時回應社會的需求而調整,既然過去為了解決弱勢元配無法自由行使撤銷權的問題,而將重婚的效果從「得撤銷」修正為「無效」,現在同志有受婚姻保障的需求,當然也能再次修正《民法》,還給同志與愛人結婚的權利。
另立專法縱使權利義務都和《民法》上的婚姻相同,仍是以國家的力量宣示:婚姻制度仍是異性戀專有,你們這些少數「不正常」的同志不能和我一起使用。否則既然權利義務相同,為何要另立專法?若是不同,同志們又為何要接受差別待遇?同志們生存在異性戀主流的世界中,即便沒有遭遇直接的歧視,同儕或長輩把你預設為異性戀而簡單問候一句「交男╱女朋友了沒?」也足以把同志推進深櫃,繼續躲在面具與謊言下,低調的生活在這與自己格格不入的社會。惟有修正《民法》,才是承認同志也是「正常人」,否則同為我國國民,何以不能依據《民法》與自己的愛人結婚?
至於其他相關法令的修正,本為立法機關修正法律時應盡的義務,怎能以修法牽連甚廣為由拒絕修法?何況以尤美女委員的提案來看,僅修改或增訂5個《民法》條文,所耗費的資源,絕對是比另立一部專法節省許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曾說:「雖然法律難以改變人們的偏見,但是法律不可以為偏見服務」,透過《民法》修正賦予同志婚姻平權,才是真正恪遵《憲法》平等權保障的修法方式。

資料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202/3747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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