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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7日 星期五

從德國看爺孫戀


2014-11-06


◎ 劉威良
相差四十歲可以戀愛嗎?幾歲可以做愛?
台灣最近有一則新聞,是一位五十七歲先生與一位十七歲小女生相愛,被稱為「爺孫戀」,男方被女方父親提告。這個新聞,在德國完全不是新聞。
德國法律規定,十四歲就可以在雙方情投意合之下合法從事性行為。台灣法律也規定,與滿十六歲以上十八歲以下在雙方合意下從事性行為是無法律責任的,除非是性交易或妨害性自主,可以提告訴乃論。這位父親就用他擁有的監護權,要女兒聽他的,因為法律保障他是監護人,他就可以不用尊重他的女兒意願?
德國人相信,年滿十四歲的孩子,就有自己的判斷力可以決定自己的行為。東方人,尤其是儒教思想的國家,覺得孩子應該聽父母的話,甚至有的人把孩子看成是父母的所有物,父母擁有絕對的決定權,孩子該與誰、何時與誰在一起,父母都可以為孩子做決定。因此台灣很多家庭因意見不合而鬧得親情破裂。
現代不是孔老夫子的封建時代,我們學西方的民主精神,就要學民主的精髓:尊重。尊重自己,也尊重別人。台灣很多父母動輒對孩子說「一切都是為你好」,這種說法其實是父母的藉口,何曾尊重孩子的想法與喜好。
另外,台灣社會把性當成是不能見人的事,所以這種不能見人的事,幾歲可以做,必須由父母來全權決定,有道理嗎?我外婆從小就被當童養媳,十六歲就被迫跟指定的人在一起,不能自主,十六歲就被認為可以從事性愛,莫名其妙地生了一堆兒女。現在民法規定十六歲女性就可以結婚,也就是可以有性行為。而「爺孫戀」卻因為女方十七歲「還太小」而成為新聞,這是完全沒有道理的事。一個台灣女人,接受了父親的姓氏,也應該讓父親決定幾歲與誰的性事嗎?
(作者為德國精神科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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