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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9日 星期四

違規廣告 薦證者也要罰

2011/03/31
中央社/台北 31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法案修正草案,食品、健康食品及化粧品違規廣告,違反情節重大者,應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增訂違規廣告薦證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於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的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者從原本新台幣 40萬元以上、 200萬元以下的罰鍰,提高到 60萬元以上、 500萬元以下。並增訂通路業者違反相關規定,仍繼續販賣,或意圖販賣違規廣告產品時,處 12萬元以上、 6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新增,違反情節重大者,應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違規廣告經處分業者及通知傳播業者,仍未停止刊播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傳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

 為加強食品、健康食品、藥品及化粧品廣告管理,草案增訂,違規廣告薦證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規定。

     草案明定,化粧品廣告、宣傳、標示不得有虛偽、誇大不實或涉及醫療效能的情事,並廢除化粧品廣告事先審查制度;接受委刊播化粧品廣告的傳播業者,應自廣告日起 6個月保存委刊播者的姓名等相關資料,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 4項草案通過後,將有助解決偽劣假藥違規廣告充斥問題,維護國人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


參考資料:聯合晚報
http://care.cdns.com.tw/20110401/med/yybj/01A0000020110331175151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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