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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30日 星期六

新版兒少法 媒體禁報導犯罪細節

  圖片等亦不得刊載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除法案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增訂新聞紙不得刊載有關兒童及少年犯罪、吸毒或描述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的細節及圖片,違者處負責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起因吳憶樺案爭議

  現行兒少法雖禁止媒體報導兒童、少年姓名及足以識別身分資訊的規定,但僅限兒童受虐、遺棄等情形,這次修法特別擴大限制媒體報導,主要原因來自監察院調查台巴混血兒吳憶樺監護權爭議案件時,要求將兒童隱私納入法律規範;立委對前陣子涉入台中角頭翁奇楠命案兇嫌廖姓少年,被媒體渲染為張錫銘第二,也有所不滿。
進一步促成修法,則是去年「蘋果日報」主打以動畫鉅細靡遺模擬犯罪事件的「動新聞」,由於其性騷擾、性侵害、暴力殺人等內容及旁白,引發婦幼、媒體改革團體等社會各界抗議,朝野立委紛紛提案修法管制。

  增訂收養等條文

此外,為加強保護兒童隱私,草案還增訂凡收養、親權、監護權等案件,還有刑事、少年保護等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為兒童及少年時,所有媒體一律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違者將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令移除報導內容或將刊物下架。
草案未來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像過去媒體聚焦的藝人賈靜雯、王靜瑩與前夫爭奪女兒「梧桐妹」、兒子「小蝦米」監護權官司,以及類似豪門私生子的社會案件,報導也都將一併受到限制。

  機關文書也有規定

草案進一步規定,即使是基於法律特別規定,司法機關製作必須公開的文書,或經審議後認為有公開必要的文書,若其中有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的資訊,任何人也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方式對外公開。

  新聞紙外也須分級

新聞紙以外的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應予分級的物品,未依規定分級者,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最重可處50萬元

鑑於部分網路媒體散布、播送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內容,草案明定,若未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或配合網路平台提供者的防護機制,使兒少得以接觸、瀏覽有害身心的內容者,可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布姓名、名稱,限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最高更會被勒令停業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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