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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30日 星期六

收出養子女 強制委託媒合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長久以來,國人出養或收養子女,都是雙方私下講好後,再經法院同意即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未來三讀通過後,將改為強制委託媒合,法院在認可收養前,也可命令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等。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草案,明定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都「應」委託經許可的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違者,不論收、出養人或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一律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

  現行法規雖規定收養「得」委託媒合機構代覓適當收養人,但實務上,多數國人都是雙方私下先講好後,再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通常不符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甚至還常發生販嬰事件。

  內政部指出,未來草案經立院三讀通過後,收出養媒合機構必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才有資格從事相關業務,相關機構包括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及民間或政府設立的財團法人基金會,例兒童之家、善牧基金會等。

  草案還增定法院在認可收養前,得命令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的必要事項,相關費用由收養人負擔。修法也參考老人福利法規定,賦予村里幹事對兒少事件的限時通報責任,違者將被處罰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人員,當執行業務時若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導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也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僅屬保護預防性措施,未限制通報時效也無罰責。

  另鑑於市面充斥情趣商店,草案也針對現行禁止兒少出入場所種類,增列「成人用品零售業」,未來如果兒少出入情趣商店,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人最高可處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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