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4日,台大歷史研究所博士生蕭明禮,緊急煞車阻擋救護車,還比出中指挑釁;救護車延誤,余姓婦人不治死亡。此外,因為救護車幾度緊急煞車,隨車醫護人員跌撞成傷。
2011年1月10日,台大公布懲處: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第10條(勒令退學)和12條(考慮情節),蕭明禮被記二大過二小過,留校察看。而且,附帶決議,蕭應接受心理輔導,並且不得在校內開車。對於這個懲戒結果,謹提出一些看法;希望由這件事中,能多萃取出一些意義,多發揮社會教育的功能。
如果蕭明禮不是學生,問題相對單純。阻擋救護車,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不避讓消防車、救護車)和43條(危險駕駛),罰鍰分別是一千八百和二萬四千以下。造成延誤送醫致死,要由醫生判斷。蕭明禮宣稱有精神官能症,也可以由醫生診斷。
問題不單純,就在於蕭明禮是(台大)學生。關於學生,有兩點值得斟酌:首先,隨著年齡的增長,「學生」這個身分的重要性逐漸降低。對中小學生而言,學生是主要的身分;對於大學生碩博士生而言,其他身分的比重增加。
其次,對學校來說,學生其他身分的行為,可能帶來榮譽(得小說大獎、星光/超偶冠軍等等),也可能帶來非難(虐貓虐狗、弒父辱母等等)。這些憑空出現、天外飛來的毀譽,帶給學校暴利(windfall gains)和暴損(windfall losses)。無論好壞毀譽如何,學校都是概括承受。學校對於學生的獎懲,主要還是以「學生身分」的行為為主。
「獎懲辦法」第10條的勒令退學,包括毆打師長、考試作弊情節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情節極為嚴重等等,都是針對「學生身分」的行為。第6款「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也是指以學生身分從事的行為。蕭明禮急煞車和舉中指,是一般成年人、駕駛人的舉止,和他的學生身分無關。
附帶決議於法無據
退一步來看,如果擴充解釋,學生校外、非學生身分的行為,也受校規約束;那麼,就法論法,他違反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是刑事法律。造成救護車隨車人員受傷,是民事糾紛;是否導致余姓婦人不治死亡,需要更精細的醫學認定。而且,根據「獎懲辦法」,懲處時「得建議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或精神治療」。然而,「禁止在校內開車」的這項附帶決議,更是加倍地於法無據;除了有點黑色幽默之外,僅有的效果,是羞辱當事人而已。
蕭明禮的學生身分,還值得在另外一個層次以上考量。清華大學劉炯朗校長的作法,可以作一個對照。他剛接任校長一個月,就發生校園命案:研究生洪曉慧把情敵許嘉真殺害,社會譁然。
案發後不久,劉校長到新竹看守所探視洪曉慧;他說:「妳是清大的學生!無論如何,妳都是清大的學生。」這句話,當然很不討好,當時備受爭議。而後,每次過年前,他都會北上去看許嘉真的父母。卸任的前一天,劉校長專程飛到高雄,去女子監獄看正在服刑的洪曉慧!
對社會而言,蕭明禮目標明確(an easy target),是過街老鼠;就台大而言,處理他「非學生」身分的行為,或許要更周全地考慮他「學生」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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