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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9日 星期六

誰來拔管 安寧緩和條例盲點

  立法院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末期病患若意識不清,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或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及父母一致共同簽署,經醫學倫理委員審查通過後,可拔除呼吸器,醫界對此「欣喜」,似乎移開了醫療模糊領域的沉痾與大石頭,但最大問題是誰來拔管?


  在醫院急救過程結束,病患通常會放上呼吸管送加護病房進一步治療,或當心肺復甦急救失敗,由在場最高階的醫師宣布病患死亡,由護理人員做「遺體護理」時,拔除呼吸管。

  醫師的訓練是「救死扶生」,未訓練在病人瀕死之際要「動手」拔管,護理人員依專業規章,也是僅做「遺體護理」,對於還「活著」的瀕死病患,鐵定不會「搶先」拔呼吸管。

  至於要所有家屬,及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致同意拔病患呼吸管,產生兩個問題,首先,醫療代理人及所有病患家屬,是否獲得完全透明的病患現階段醫療資訊?其次,他們是否能一致了解「拔管」對病患的意義,及拔管的處置方式對未來的影響?


  下筆至此,大家就不難知曉,法律易訂,然而醫療的不確定性難知;法條易寫,但人心之不同難測。


  讓主治醫師對瀕死病患拔管,是「醫療行為」還是「安樂死」?雖並不違法,但醫師變成「劊子手」,是他們立志習醫的初衷?主張將瀕死病患「拔管」的學者專家,是否隱藏為健保節省「不必要」醫療費用的想法?


  二○○八年十月的美國《新英格蘭醫學雜誌》,曾探討當醫師擔任死刑犯注射毒液的執行者,乃是將其對生化、醫療與人體的知識,應用於「非人道」的死刑執行,但亦有法界人士認為,毒液注射對死刑犯是「免受不必要的痛苦與等待」。


  這正如同「拔管」操作等於是將瀕死病患的「生命權」,及求生存唯一希望(呼吸器或葉克膜)剝奪,剝奪涉及憲法層次的生命權,是否僅需要得家屬、醫療代理人或醫師等「共同決定」?仍有待商榷。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否一定要以濟世救人為宗旨的醫師執行拔管?仍須從長計議,因為違背了醫師「不傷害」倫理,也是憲法層次的問題,或許需要大法官解釋適法性。


劉競明(桃縣龜山/主治醫師)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21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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