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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7日 星期四

台嫌遣陸 依法論法莫民粹

 

2011/2/9 | 作者:雲樵(台北市/文字工作者)(人間)
 
  按國際法慣例 菲國並無不妥 雖要抗議不友善行為 勿升高兩國緊張 並健全跨國打擊犯罪制度
 
  菲律賓在未告之我國政府下,把十四名台灣詐騙嫌犯遣送中國大陸,侵犯我國主權(國籍管轄權)事件,農曆年前就引起廣泛討論,菲國政府雖發表聲明表示遺憾,不過,外交部決定召回駐菲代表,以政治性的外交動作,向菲國表達嚴重抗議。

 
  勞委會也祭出實質凍結菲勞四個月手段,「軟性」向菲國抗議,若未獲善意回應,將全面凍結菲勞。
 
  在野黨說,這是中華民國外交及主權的大挫敗,媒體說,我國政府磋跎了三十八天,演變成兩岸關係,外交休兵變成休克,而政府高調抗議只換來「遺憾」;但是卻沒人探討為什麼台灣嫌犯被遣送是中國大陸?菲國政府作法一定不對嗎?

 
  如 果從國際法角度來看(撇開一中各表不談),台灣只是犯罪嫌疑人的所屬國,中國大陸屬於犯罪國與受害國,在引渡順序上,台灣只是第二,中國大陸則是第一和第 三,如果這十四名台灣嫌犯只選擇中國大陸為犯罪對象,中國大陸要求菲國引渡,按照國際法慣例來看,並無不妥,除非台灣犯也有詐騙台灣人。

 
  菲國在聲明中就指出,因考慮到所有所害人與共犯都是中國人,而且中國大陸已發出逮捕令,因此最好在中國大陸處理;其次,菲國是根據中國大陸的情資逮捕嫌犯,大多數證據是在中國大陸發現。

 
  因而事件還凸顯「跨國犯罪」的嚴重性,及政府跨國打擊犯罪的制度設計不足。在全球化的今天,有愈來愈多不法份子可能是A國人士,但落腳B國,並向CDE等多國進行犯罪行為,國家之間該如何處理嫌犯的引渡與審判問題,絕對應該以法律為優先,而不是國族主義。

 
  但依台灣輿論的走向,似乎只要是台灣人,不管在那裡犯罪,都應該引渡回台灣接受審判,然而,真是如此嗎?一名台灣人在日本偷東西被抓,應該是接受日本的法律制裁才對,除非是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士,才需要被引渡、遣送或驅逐出境。

 
  嫌 犯該在那裡接受法律制裁,應該以嫌犯的犯罪地為依歸,而不是嫌犯的國籍。盼望不是因要求引渡的是中國大陸,就讓國際法對嫌犯的引渡歸屬問題,被泛政治化與 民粹化,充其量我們只能對中國大陸或菲律賓抗議,沒有事先知會,讓台灣進行犯罪事實的調查,了解嫌犯是否對台灣本地人詐騙,然後提出相關要求,要說這是國 家主權被霸凌,甚至對菲國進行政治、經濟與勞工從嚴審查等制裁,恐太小題大作。

 
  建議政府依法論法,並記取教訓,建立往後可供依循的制度,不要為了十四名詐欺嫌犯,賠與菲律賓的友誼,否則真正受傷害的是兩國百姓。

 
雲樵(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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