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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7日 星期四

四不像的「長照服務法」(王品)

 

2011 0128日 蘋果日報

  衛生署與行政院趕著將「長照服務法」草案送進立法院,爭取在民國100年立法院第一個會期審理。但是,這樣一個十萬火急的法案,給我們看到的是怎樣的長期照顧圖像?

  首先,「長照服務法」雖名為「服務法」,其實是掛羊頭賣狗肉,內容中只有一條條文講到服務,通篇談的其實都是「管理」,管理機構、人員、及中央與地方責 任分配。明明《老人福利法》第三章訂有「服務措施」,《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章訂有「支持服務」,這些服務項目,為什麼政府不敢承諾「長照」會提 供?而如果你以為這些服務是規範在另一部姊妹法「長照保險法」草案裡面,錯。「長照保險法」裡面,對於人民繳了保費可以得到什麼服務,也僅是以一條條文帶 過。

  其次,就算「長照服務法」改名叫「長照管理法」,草案中這全套管理手法,還是怎麼看怎麼像在管理以「生產物品」為任務的公司,而不像是在管理以「照顧人」為任務的福利機構。也就是說草案對於長照機構之設立、變更、停歇業等事項,規範得鉅細靡遺,但是對於長照機構每天每天所提供的照顧服務,如何確保其平價、質優、普及,一條規範都沒有。

機構品質難以掌握

  第三,就算這部草案去借用現有的老人福 利機構「管理」法規,現有的法規仍然沒有解決「品質」的問題。不然,為什麼全國的長照機構長年佔床率都只有七成?以品質管理為例,公的先不說,來看私立老 人機構的管理規範。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以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馬上可以發現,如果你不是「全國性、省級公立、公設 民營、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也就是說,如果你是以協會名義設立的小型社福機構,你根本不必被政府「評鑑」。何況,評鑑是一年或三年一次。每天的品質 如何把關?

  最後,全國的長照機構長年佔床率都只有七成的另一個原因,在於「費用」。就像我國的幼兒托育服務,公、私機構比例是37,而私立機構的高收費造成年輕父母生不起、養不起小孩。 長照機構呢?政府所有的床位統計數字根本直接把公私立混為一談,不讓我們知道私立機構的比例有多高。而這部「長照服務法」草案對於「收費項目及其金額」, 竟然只說「應報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定」。請問目前私立機構的定價,政府真的有在管嗎?又,為什麼在管理體系裡,真正關切價位與品質的「家人、工作人員與社 區」,不能有代表在其中?那何來民主監督?

政府民間協力優化

  台灣的高齡化與少子化是一個問題的兩 面。在長期照顧上,我們可以借鏡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對於少子化所開的處方,也就是,解決之道唯有以「公、民共辦」模式,將照顧的主要提供部門由「自由市場」 挪開,由政府主責,結合民間,組成民主審議照顧委員會,共決協力,提供有充分管理、以「老年人身心障礙者慢性病家人社會」之利益為最優先考量的平 價優質照顧服務,支持人民兼顧工作與照顧責任,促進「壯有所用,老有所終」模式的良性人生循環。
作者為台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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