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8【聯合報╱林軺/教(台北市)】
今年大學學測國文作文,以「大法官會議第六八四號解釋(大學生如不滿學校的處分,有權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和台大李校長反應(學生有很多申訴管道,大法官 這項解釋可能造成學校和學生之間關係的緊張…)為題幹,要考生「對大法官的這項解釋和李校長的反應,以你在學校的親身體驗或所見所聞,請以『學校和學生的 關係』為題」(注意括號內的文字特別加上底線),寫一篇完整的文章。
看到這個題目,別說很多考生傻眼,搖著筆桿無語問蒼天,恐怕連很多教學老師也不知道要如何下筆了。
試想,絕大部分人都不懂,何謂訴願或行政訴訟,高中公民科的法律部分課程,是否足以提供高中生充分的法律素養,來做相關的論述,令人存疑。
再者,題幹中大法官的解釋是針對大學生,其和學校之間的關係,跟高中生和學校的關係迥然不同,要求考生以在高中的親身體驗,或所見所聞作論述,題幹和題目顯然產生了衝突。
筆者於退休後,曾考過三個給非法律系畢業的學生進修的法律研究所,類似的題目都讓當時的我,寫得大粒汗加小粒汗,寫到不知所云;可以想像,這些高中生,即使在這歲末寒冬,恐怕也非得寫到汗流浹背不行,而且還不知能不能寫得切題。
所以到頭來,恐怕有很大一部分的考生,會忽略題幹部份,只針對「學校和學生的關係」來自我論述一番,管它什麼訴願和行政訴訟,即使注意題幹,最後也只能以 「學生和學校應該加強溝通管道」、「學校應該給學生更多的自主權」、「台灣是個法治社會,一切不合理的狀況都可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等重點來加以發揮, 無法「知其所以然」的抓住重心,或者從頭掰到尾。
我也贊同專家學者說的:「題目出得真好」或「贊成學測多考論述文」,但是這種題目,只適合考想念法律的考生,要求所有的高中生一體適用,真的有點考錯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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