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 回目錄 ]

2011年2月17日 星期四

殺狗吃不算虐殺?動團槓檢方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何祥裕、吳文良/新北市報導】 2010.12.29 02:51 am
楊清吉等人把狗屍埋到河濱公園,防治所人員開挖勘驗。
圖/新北市動物防治所提供

  新北市民蘇信福,今年五月底與四名友人,宰殺兩條黑狗打算食用,被查獲函送法辦,板橋地檢署上月對五人做出不起訴處分,引發反彈。檢方指出,以食用目的宰殺貓狗確屬違法,但動保法規定,第一次查獲屬行政罰,五年內再犯才能科刑責。

  檢方未起訴五人,引發動保團體強烈不滿,台灣照顧生命協會指出兩隻狗遭剖肚,耳朵、四肢腳掌被切除,再用噴槍燒掉狗毛,這樣還不算虐殺?是否代表在台灣為吃狗肉而殺狗,都無罪?況且動保法規定禁止食用目的宰殺貓狗,認為此案不起訴處分,實在太離譜。


  據查,今年五月鶯歌鎮民蘇信福的友人因為搬家,送給蘇兩隻黑狗,蘇將狗交給友人楊清吉宰殺,表明「要分狗胸肉」。楊又找林信介、吳阿旺及李志海幫忙,把兩隻狗宰殺,警方獲報趕到,把五人函送法辦。

  檢方已將五人移交主管機關裁罰,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鍰。
http://city.udn.com/54532/437107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