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1 王群光
1.不論任何公寓大樓或社區,都可設立共生照護室,並非一定要在多功能共生大家庭才能設立。
2.可由政府之長期照護保險局,或由民間自行設立。均為非營利性,故不必申請營業執照。
3.一棟40坪的公寓空間可容納10人,每人分攤之租金有限。
4.每位看護可同時照顧2~3人或以上,視被照護者健康機能而定。照護者可輪流可休息,每天24小時,全年365天全年無休的不人道情形就可以避免。
5.如果共生照護室有聘請外勞看護,應由同一國家之外勞擔任,因其語言相通,彼此之間可以互相打氣,用母語交談,工作情緒會比雞同鴨講,無法清好得多。
6.共生照護室以聘請本勞看護為原則,可提升國人就業率。
7.共生照護室僅接受同一社區或同一棟公寓之住戶進住,親人可晨昏定省,或晚上可帶回家中照顧,被拋棄的挫折與拋棄的罪惡感無從發生。由於可以就近每日探望,噓寒問暖,比起住在遠距安養院,一個月只能探視幾回者要溫馨得多。
8.非營利性質的共生照護機構才有正當理由接受時間志工,營利性機構則會有“我當志工,讓老板省錢賺錢”的疑慮。共生公民社會論壇http://symbioticnet.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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