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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17-01-09.重新思考安樂死

(蘋論)


英國著名古典音樂指揮家唐斯夫婦(Edward Downes)因不堪病魔糾纏,雙雙赴瑞士接受安樂死,又引發英國對安樂死的倫理爭議。


8成英人贊成合法化
目前已有115名英國人由該診所協助自殺,資格是意識清醒的絕症患者自主決定安樂死;方式是診所讓他們吃下致死劑量的巴必妥鹽酸,幾分鐘內就會漸入深層睡眠,安詳無痛地離開人世。診所全程錄影交給驗屍官,證明不是強制安樂死。英國民調發現,超過80%的受訪英國人,認為安樂死應該合法化。


西方社會越來越認為人無法選擇出生,但起碼應該可以自己選擇死亡的時機和方式,這是人的權利,也是個人自由,國家不應插手此事。況且,人口老化,台灣人平均最後有7年躺在床上或坐輪椅,無法自理生活,失去尊嚴。選擇有尊嚴的死亡,是個人最後的權利,應該尊重並當成人權看待。


自己選擇的死亡是把自我從死亡的手中搶回主體還給自己,不必受死亡的威脅與佔有,是個人對自己生命的最後主宰權利,國家和他人都無權干涉。至於是否涉及謀財害命等等考慮,可以訂定較嚴格的安樂死規範,不必虛偽地禁止人為死亡。個人自決權固然包括生活方式,但只要不能做主自己的終極出口,個人的自決就不完備。所以個人有選擇自己死亡的權利,才圓滿人的徹底主體性的一生。


正式擁有最基本自由
安樂死並非自殺,而是在無望的絕症魔掌中,在自願的前提下由醫生幫助的解脫。這也是讓人們規畫如何終結屬於自己的生命,就像人們有權力規劃自己的財產一樣,無須經由國家和他人的手。一個人有權力規劃自己的死亡方式,就會鼓勵人們更明智地花費生命。在沒有國家的干擾下,個人為死亡控制做決策,才能正式擁有我們最基本的自由—決定我們自己如何死亡與何時死亡的終極自由。


反對的人對國家看待安樂死,就像從前人們看待同性戀、自慰和生育控制一樣,禁制為手段達到控制人們身心的目的。相信台灣若做問卷研究,肯定安樂死比率一定很高,因為久病絕症帶來病患與家屬的身心和經濟痛苦,遠非住在冷氣房內的衛道者所能想像。我們鼓勵社會展開討論,參照西方對此一議題研究,然後決定是否考慮安樂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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