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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18-01-05.想器捐,可加註在健保卡上

2010/03/13 王群光


行政院會2009年7月23日通過修正「人體器官捐贈移植條例」草案,未來民眾可在健保IC卡加駐同意捐贈器官,方便醫護人員快速了解死者意願,爭取移植時效。


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我國器官移植法案已立法超過二十年,早於日本等國,肝臟等器官移植技術甚至領先全球,此條例是一個「進步的法案」。


因國人隨身帶健保卡比率遠高於器捐同意卡,若在健保IC卡上登錄,有助於讓醫護人員快速了解患者意願。衛生署長葉金川表示,希望如此可增加成功捐贈器官的機會,更盼望民眾在觀念上有所改變,發揮大愛,響應器捐。


如果死者符合器捐條件,但過去未表達意願,誰有權決定捐贈?此次修法因應民法修改。草案也考慮「親等遠近常理」,將器官捐贈決定權的親屬順序修正。第一位維持配偶,第二位則從「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改為子女,第三位是父母以外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祖父母),兄弟姊妹排第五順位。


肝臟移植有特別規定


腎不能再生,故腎臟移植來源以腦死病患為主,肝臟則因為可再生,活體捐贈情形較常見。國內有七百多人等待換肝,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者,若想捐肝救親人,須經衛生署事前審查。為免延誤救命時機,行政院院會2009年7月23日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取消事前審查,但也限縮其捐肝對象,從現行的五親等以內血親與姻親,改為只能捐給五親等血親。


另外,為避免未成年者迫於家族壓力捐肝,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若要捐肝,對象必須是五親等內血親,若是姻親,即使關係在五親等內,也無法捐贈。


衛生署醫事處科長呂念慈表示,限制未成年者捐肝對象,是避免未成年者迫於家族壓力捐肝,事實上,臨床醫護人員也不願要求未成年者捐肝。不過,十八歲至二十歲未成年者捐肝給五親等內血親,不再需要事前審查,以利及時搶救病患。


(共生公民社會論壇http://symbioticnet.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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