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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05-01-07.「人肉搜索」與狗仔隊


人間福報 2010/3/7  
 
  浙江省寧波一個乞丐,以其憂鬱神情、「有型」裝扮,獲致網民青睞,被稱為「犀利哥」,引起各方興趣。經過網友竭力追查,身分揭曉。許多粉絲到寧波街頭圍觀他,把有精神疾病的他嚇得大哭。
 
  在台北實踐大學附近出現一名「實踐舒淇」,據說媲美「犀利哥」,蓬頭垢面、穿人字夾腳鞋、抽菸。有人成立專頁,發起偷拍比賽,要網友挖出該女子名字、興趣及出沒地點。
 
  這種狗仔隊作法,與大陸的「人肉搜索」類似,引起網友及實踐校友公憤,更有精障家屬舉「犀利哥」為例說,不管「實踐舒淇」是不是精障者,專頁上妖魔化、偷窺行為,如同「數位化遊街示眾的網路暴力」,可能觸犯精神衛生法。
 
  顧名思義,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現代資訊科技,改變枯燥乏味的查詢過程,為一人提問、八方回應,可以在最短時間內揭露某事。中國網民熱中於此,但不少人開始思考:「人肉搜索」是惡魔還是天使?
 
  「人肉搜索」與「狗仔隊」有相同之處,但狗仔隊主要涉及公眾人物的信息披露,只要不涉及名譽毀損,即使令當事人嫌惡,一般不構成侵權。至於個人情況不願為外界所知的就屬隱私,與侵犯名譽權相反,侵犯隱私是披露他人信息愈真愈侵權。
 
  當大陸的人肉搜索傳到台灣,由於此種行為多數針對普通百姓,就很可能構成侵權。正面來看,在虐貓、虐狗事件中,網友上窮碧落下黃泉,找出「兇手」予以譴責,要求公開道歉、懺悔,是基於其不道德行為,即使語言有些偏激,只要沒有捏造事實,一般不構成侵權。
 
  若人肉搜索延伸到現實中,擾亂他人正常生活,將構成侵犯個人生活安寧權。大陸很多網路暴力事件,網友號召或相應號召,跑到當事人及其親朋處進行滋擾、甚至書寫「血債血還」等字眼;或不斷以電話騷擾、漫罵等,就涉嫌侵權行為。
 
  台灣雖然尚無這種騷擾發生,但若對「實踐舒淇」的人肉搜索發展下去,必然都對其正常生活構成干擾。「實踐舒淇」事件發展沒幾天,已有網友看不過去,留言痛批沒人性,「無聊透了!」、「是上課太閒了嗎?」有校友更醞釀到實踐大學抗議,要學校管好「行為幼稚」的學弟妹。
 
  依民法相關規定,如果「實踐舒淇」認為大學生的拍照行為,讓她覺得受侵犯,可提出損害賠償告訴,並請求精神撫慰金。如果「實踐舒淇」有精神疾病史,依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罹患精神疾病者的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二十四條規定,未得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違反這些規定,最高可處十五萬元罰鍰。
 
  人肉搜索承擔大眾道德批判功能的事例不少。英國《泰晤士報》曾撰文指出:「中國網民成為『網絡義務警察』,人肉搜索迅速興起,被用來懲罰犯下婚外情、家庭暴力和道德犯罪的當事人。」不過,人肉搜索可以為善,可以為惡。它侵犯他人隱私、嚴重干擾當事人生活的例子也大量存在。一些網路「惡客」,更趁著「人肉搜索」,借大眾批判之名而行惡意攻擊之實。當「人肉搜索」為大眾道德批判提供平台時,本身也成為大眾道德批判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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