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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7日 星期六

誰來思考台灣新契約

社會契約論認為個人與政府之間存在著一個契約,彼此各盡義務。凡契約總有條款,社會契約有一部分是書面的,好比成文憲法,可還有許多是不成文的,但不因為這契約既無文字,也未簽署,就說絕不存在,因為它存在在人心裡面。
霍布斯是近代西方第一個社會契約思想家,1651年他出版論述成為先驅。根據他的論點,自然狀態十分險惡,像是無止境的恐懼叢林;不過人是有理性、富想像力的,知道如何自我拯救。於是人建立社群,訂定社會契約,將權力讓渡給國家巨獸。人服從於主權是為了換取3樣東西:抵禦外敵侵略、維護和平安寧、合法創造財富。
38年後,啟蒙時代思想家洛克提出了自然權利觀。洛克主張,社會契約要求的不只是那3樣東西,政府還必須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要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否則那統治既沒有正當性,社會契約也不能成立。洛克的思想源遠流長,感染了啟蒙運動和美國開國,名句寫入美國獨立宣言,至今廣為傳頌。
盧梭接著登場宣講普遍意志。盧梭的社會契約要求把個體的力量放在社會普遍意志的指導之下,讓社會去完成社會想要達成的使命。其理論基礎是:社會是聯合體而不是個體的加總,個體無法通過自利追求大利,而必須服從公民集體行動和普遍意志。換句話說,盧梭另闢蹊徑,用集體主義取代了洛克的個人權利,而其結果,普遍意志實際上演變成為威權國家的契約基礎。
時間跳過兩百年的戰爭與和平,講台上出現了西方被認為是20世紀最傑出的政治哲學家約翰‧羅思(John Rawls)。羅思的貢獻主要在於他重新回到個體角度去省察社會契約,他強調契約不但要維護自由,還必須符合正義,而正義必須公平。他指出,理性的人在一個假設的初始狀態下,實際上可以走進無知本真之帷幕,不受個人背景、稟賦和偏見的干擾,做出符合社會整體相互合作所需要的公平正義的抉擇。羅思去私的契約理論一直得到廣泛的讚揚,但是對比現實,人類貧富差距近年愈拉愈大,民主對抗幾近肉搏,華府政治九龍渾水,平等的自由主義如何實現?
我為什麼將社會契約論做這樣一個辯證回顧?是因為藉此可以檢視政府的正當性並為前瞻。事實上,民國百年好像走過契約論350年發展史:霍布斯提醒了我們孫蔣兩代歷經推翻滿清、北伐建國、對日抗戰和播遷台灣,面對4個社稷板蕩的準自然狀態,先後如同試圖與人民形成4個社會契約,顛沛困頓於創建、抵禦、發展、厚植。而洛克的自然權利讓人聯想到經國時代,海內外各界努力奮鬥,師法歐美,政治經濟文化終於登峰,構建了一個法治尚不完備的民主社會,留待打造充實。至於盧梭,李登輝加以嫁接,試圖形塑意志,呼喚台灣去達成一個集體使命;可關鍵的是,台獨既然只是一部分人的烏托邦,普遍意志必然失調。
惟能量碰撞懸宕,始終衝擊一切前景,自李登輝以後,國、民兩黨掙扎於契約破損有年。盧梭歸去來兮?你的答案似乎遠比兩黨更有朝氣。你希望的或許是踏進羅思本真帷幕,甩脫政黨利益,為台灣尋求和平基業,並且自此著眼於不分藍綠、無私心無偏見的公共政策。那是台灣本性,也是台灣新契約。(作者為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中國研究中心理事長、美國律師)

資料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715000557-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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