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特別挑明未來煉鋼業產生之爐渣不能再「假產品、真廢棄」。這個方向大家都贊成,可是如果去問現有的煉鋼業者,對此卻充滿無奈。
立法委員、環保團體一再指摘煉鋼爐渣之再利用產品品質不佳無法符合公共工程標準,也沒有市場需求,因此是廢棄物。然而廢棄物處理不外乎掩埋與焚化兩種方式,爐渣既然無法焚化,就只有掩埋一途,問題是國內掩埋場極為有限,每年國內產生的煉鋼爐渣高達一百多萬噸,若再加上焚化底渣合計約達三百多萬噸,如果不設法再利用,根本無處可埋。而拿有限的土地資源作為爐渣的萬年墳場,更是十分不智。
不論處理或再利用,業者的想法很單純,只求能有個合法的去處。因此廢清法修正提高廢棄物生產者之責任,卻不能不協助業者排除再利用之障礙。
爐渣、底渣最大宗的再利用途徑是使用於道路、營建等公共工程,這是舉世皆然的趨勢。但爐渣在國內卻被汙名化了,視之如毒蛇猛獸。而若謂再利用產品無法符合公共工程標準,更是明顯的倒果為因。事實上,爐渣經安定化處理後克服膨脹性後,品質達到與天然砂石粒料一樣,技術上毫無困難,業者也並非不願意花此成本,然而現行的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中,卻根本限制再生材料之使用。
如第○二七二二章關於級配粒料基層之規定中說明「本章所規定之材料,如契約無特別敘明得採用再生級配粒料時,則以天然級配粒料為限」。也就是說,工程發包單位必須明確敘明可以使用再生料,否則就不能使用,試問哪個機關的採購單位敢自告奮勇做此聲明的?
所以立法在防弊之同時也必須興利,鋼鐵業是國內重要的基礎產業,鋼鐵廠更都是大型企業,沒有一家業者願意偷偷摸摸亂倒爐渣,但必須法規上讓爐渣有路可走才可以。
資料來源: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778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