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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2日 星期六

維護司法人權 與統獨又何干




2011-02-11 中國時報 【陳嘉宏/特稿】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說,依照憲法中國大陸是中華民國固有疆域觀點,在大陸犯罪我國享有審判權管轄權。此說與前副總統呂秀蓮宣稱「嫌犯遣送返台,我也無法可罰」可謂前後呼應,隱然讓能否追訴台嫌一事,染上統獨爭議。但從維護司法人權的角度來看,台灣政府要求菲律賓遣送台籍嫌犯返台,可謂天經地義;陳、呂的說法,不過再度凸顯台灣因內部統獨問題而衍生的不正常法理之辯。


  此案發生地在菲律賓,菲國依屬地管轄原則擁有司法管轄權是合理的。不過,即使菲國有權管轄,台灣人在國外的司法人權,還是應該被確保;菲國行政單位不理該國上訴法院的人身保護令,將台灣人遞解出境、逕送中國大陸,就是侵害台灣人人權的不合理的作為。光憑這點,我方就該強烈抗議。


  中菲台對於詐欺犯的刑度不同,但從保護台灣人司法人權的角度來看,台灣人犯罪,豈有被送到司法刑度較重的中國大陸受審之理?此案犯罪模式既然橫跨中菲台三地,最合理的做法當然是台灣嫌犯送交台灣,大陸嫌犯交給大陸,再依兩岸共同簽署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交換資訊、追訴犯罪。所謂台灣無法可罰十四名台籍詐欺犯之說,在犯罪事實不明情況下,實在言之過早。


  至於陳守煌的「固有疆域」說同樣令人莫名所以;如果我國的刑事管轄與審判可依憲法「固有疆域」進行主張,那當法輪功支持者在台灣控訴中國大陸來訪官員迫害法輪功時,台灣的司法機關要不要受理進行傳喚?同理,如果依呂秀蓮所言,「台嫌送到大陸,依國際法是合理的。」那越來越多發生在第三地海域的台灣船長與大陸漁工海上喋血案,如果嫌犯全被送往大陸,台灣政府又當如何自處?


  面對這種橫跨兩岸與第三國的新型態犯罪,台灣政府只有積極地追訴犯罪,並在維護國際司法人權的角度上,要求台灣嫌犯受到公正的司法程序審判與保障的基本立場。菲律賓「目中無台」,站在維護國家主權觀點,我國政府自當強烈譴責報復;但如果台灣內部連犯罪追訴與保障人權都要扯上統獨法理辯論,那就是自甘墮落了。




  http://sports.chinatimes.com/focus/50108048/112011021100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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