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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2日 星期二

溪流放生經濟魚種 無法可罰

•中國時報 【侯俐安/台北報導】2012-05-13 01:18
 林務局將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大型及商業野生動物放生行為;不過,溪流放生仍屬「灰色地帶」,無法受到法令管制;上月底近日千名網友發起的「抗議苗栗縣政府隨意放生外來動物」連署就是一例,因此動保團體呼籲農委會在修法同時,也應重新檢討溪流魚的放流政策。
 上月底苗栗縣政府在頭屋鄉老田寮溪放流外來種一萬四千尾草魚、大頭鰱魚,盼魚苗能為老田寮溪注入新生命,供民眾垂釣,讓漁業資源生生不息;此舉立遭網友批評,認為苗縣府去年也曾放牛蛙,這次是累犯,更是錯誤示範,農委會應立即開罰。
 林務局保育組野生物科長林國彰則表示,苗縣府以增加漁業資源為由放流,目前無法可罰。
 苗栗縣政府農業處強調,選擇放流的魚苗多為來台已久、生存在各大水系及各水庫、深潭的魚種,在受到汙染的各河川中下游水域放流,正是考慮到不會衝擊到生態,反而可清除一些影響生態的藻類,無奈仍引起保育團體和部分網友關切。
 農業處也表示,未來會更慎重,避免引起外界憂心。若將來法令修改、另有規範,縣府也一定會遵守相關規定。官員也反問,若真在河川中下游放流棲息七家灣溪的國寶魚櫻花鉤吻鮭,它可能在遭汙染環境下生存嗎?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未來即使林務局將《野保法》修訂為野生動物不得放生,若地方政府以「經濟」為目的在溪流、河川放流,仍無法可管,農委會應重新檢視整體放流政策。
 台北市立動物園編審曹先紹認為,台灣外來種非常多,從沙氏變色蜥、牛蛙到吳郭魚等遍及各地,溪流間卻常找不到本土魚種,顯示外來種確實掠奪了本土魚種資源,「在台灣保留本土物種已經很難了,放流應有更科學性依據,才會有意義。」

參考資料: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2051300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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