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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4日 星期六

《法律信箱》重製他人網路照片 刑期3年以下


讀者來信問:

  為了增加收入,我在課餘時間從事網路拍賣,因拍照技術不佳,拍攝的商品照不太好看,之前看到其他賣家的商品照,除拍攝技術好,又聘請模特兒代言,讓商品形象加分不少,若拿過來借用,有什麼法律責任?

律師黃建霖。(記者王定傳攝)



黃建霖律師答:

  網路上其他賣家的商品照片,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之「攝影著作」,一經拍攝者拍攝,該張照片就享有攝影著作權。


  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重製其他網路賣家商品照片,依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著作權人對未經其同意而使用攝影著作之人,依同法第84條第1項及第88條規定,可請求侵害攝影著作之人,將其侵害排除並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肖像是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為重要的人格法益,如果使用含有模特兒的其他賣家商品照,會構成侵害該名模特兒肖像權,肖像權人除得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要求侵害者將照片下架外;也可對侵害肖像權之人,依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情節重大,亦可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慰撫金。


  未經同意使用網路上其他賣家聘請模特兒所拍攝的商品照,除可能違反著作權法,亦可能構成侵害肖像權,為避免觸法,或可參考他人拍攝構想,自行拍攝。


  (安勝法律事務所黃建霖律師解答,記者王定傳攝影/整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25/today-so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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