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02月08日 蘋果日報
菲律賓將14名我國國民與中國國民一併引渡給中國,引發侵害我國主權爭議,國內議論紛紛,報載政府決定停止給菲國的12到15個獎學金名額,希望此非事實。
國際法下,犯罪行為發生在菲律賓,菲國基於「領域管轄原則」,對本案自可行使管轄權;又因「國籍管轄原則」,台灣對中華民國籍犯罪嫌疑人有管轄權;中國對中國籍犯罪嫌疑人有管轄權。
至於犯罪結果在中國境內,中國是否可有效主張「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事實上,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之適用,是當犯罪行為人在被害國領域內始有可 能,1928年之「蓮花號案」中,常設國際法院即是因法國籍行為人已在土耳其境內,因此承認被害國人國籍原則;至於「福明輪」一案,加拿大即以我國之船旗 國與國籍管轄為優先,不接受羅馬尼亞之被害人國籍管轄主張。檢視國際案例,並無任何單純以被害人國籍原則為理由,即行將犯罪嫌疑人交付請求國者,菲國若不 願行使管轄權,則可將中華民國國民交付台灣,將中國國民引渡至中國,菲國此種作為違背國際慣例。
展決心避骨牌效應
事實上因兩岸敏感關係,歷來台灣人民在 外國犯罪,除非地主國自行管轄,否則必然交付我國審理,從無將我國國民交付中國之先例。在東南亞、在紐、澳,在美、加,甚至在非洲,當海上喋血事件發生 時,不論是中國籍船員殺死台灣船長,或船上台灣籍船長殺害或虐待中國籍船員,第三國若不逕行管轄,均會將人(不論是台灣籍或中國籍)、船一併交給台灣,從 未曾有將我國籍國民交付中國之先例。菲國今日舉措,嚴重損及我國國家主權,二來將使我國民若在第三國涉嫌侵害中國人民,或行為結果發生在中國時,面臨不可 預知之風險,因此等「犯罪嫌疑人」,若中國堅持並加施壓,將因此先例,有面臨交付中國審判之可能,我國法律保護之可能將喪失殆盡。
此例若開,影響深遠,以致政府事實上並無任何選擇,必須向國際社會成員發出非常明確訊息,絕不接受,否則未來任何國家,皆可以中國壓力強大為由,踐踏我國主權,犧牲我國國民受我國法律保障權益之可能。是以對菲國之因應措施,僅憂力道之不足,不慮傷害之過劇,蓋唯有如此,始可向國家國際社會成員強烈表達我捍衛主權與保護國民之決心,避免骨牌效應。就經濟制裁而言,應考量「即刻斷絕」一切經濟援助;至於菲傭或菲勞,亦當考量「悉數禁絕」,引進其他東南亞國家具相同功能之勞工補充,即使不能立即斷絕,亦可宣布期滿不再准許任何菲傭或菲勞等等。
然 政府竟僅考量取消菲國政府官員來台留學獎學金,令人啼笑皆非。此不僅對菲國無關痛癢,甚至將傷害台灣,造福中國。蓋因中國打壓,已少有外國政府官員願意來 台「學習」,而此等中低階官員來台,未來親台可能性相對提高,正憂此類人士不來,擔心經費與人數太少,今日竟連根拔除,不知政府為何如此?「心所謂危,不 敢不告」,如此「自殘」的「制裁」措施,彷如笑話一則。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英國倫敦大學瑪莉皇后學院國際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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