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2011.01.31
學校不但是講理的地方,更是學習如何善用說服說理、以替代暴戾蠻力的場所。這點不論是在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公布之前或是之後,都毫無二致。所不同者,應該只是有了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大學裡有關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基本權利爭執,此後就允許讓行政法院來評理。
台大校長表示,這項解釋可能造成學校和學生關係的緊張。大學學測則更要考生就這則新聞,以「學校和學生的關係」為題作文。
筆者必須嚴肅的指出,這絕不僅僅是大學學測的考題,更是我們亟思策進大學全面法學教育的契機。
誠如前述,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只不過是開了扇窗,讓行政法院得以介入審查學校和學生間的講理過程,如此而已,為什麼就可能會造成學校和學生關係緊張呢?
要解答這樣的疑問,大學法律課程的安排,應該是一個重要線索。
事實上,管理、科技與法律均和人的日常生活脫離不了關係,但過度追求成本等管理的結果,往往使得管理與法律正義要求產生齟齬扞格;而長期以來,科技對法律 也已造成衝擊。因此,法律應該和管理、科技整合,合理分配社會資源,使得即使管理極致也不會反過來吞噬社會的更發展進步,並且避免科技盲目發展,產生不良 後果。
就像阿基米德所說的「給我一個槓桿支點,我可以舉起全世界」一樣,所有知識經濟或人類活動都需要規範,而法律就是一種最重要的規範,我們希望把阿基米德所說的支點變成法律,目的是希望以法律的規範達到人類最高境界。
因著管理、科技與法律的迫切整合需求,實在很難想像,現今大學應該全面要求開課的基礎法律課程竟只是零星點綴。在法律學院以外的文、工、理、資電、商、 管、社科等學院系所,除極少數與所學專業有關的法律學科,還可能列入專業必、選修課程外,就只剩下通識教育領域,或還有開設部分法律課程可供同學選修了。 由於缺乏跨學院的課程設計規劃,以及普遍缺乏專任適當的師資,教學質量與學習成效實在讓人憂慮。
誠然,只要學校與學生的講理素養都沒有問題,根本就不用擔心司法機關的審查會造成彼此關係緊張;問題關鍵應該是發生在上游,當學校和學生對於法學素養,都 漠視建立或是輕忽學習的時候,關係自然緊張。質言之,亟待加強改革的是在現今學校和學生都對法學教育不夠緊張,並不是在彼此關係緊張這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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