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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防堵電信詐欺 欠猛藥

 

2011-02-08中國時報【王全中】

     台灣一直無法有效根絕電話、電信及網路之詐欺取財犯罪。近年來,電信詐欺取財犯罪者除在台灣建立機房對大陸民眾詐欺取財外,亦遠赴越南、菲律賓等地設立電信機房從事詐欺取財犯罪。日前跨國電話詐欺的十四名台籍嫌犯遭菲律賓遣送大陸,即引起軒然大波。

     過去十餘年,電信詐欺取財犯罪者利用國內金融機構人頭帳戶取得數額龐大犯罪所得,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一六五反詐騙專線統計,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至九十九年二月,成功攔阻即時被害案件四千五百餘件、攔阻金額六億四千萬餘元,平均單一個案完成第一受款銀行帳戶之警示扣款僅約三十分鐘。

     電信詐欺集團利用各類方式取金融機構人頭帳戶:以金錢價購方式向施用毒品或缺錢者購買、謀職詐欺、甚至以偽造雙證件至金融機構申辦。犯罪者著重的是金融機構帳戶存款移轉便利性,方便犯罪者安全、快速獲取犯罪所得。亦吸引高利貸重利等犯罪者,大量利用金融機構人頭帳戶取得重利本息款。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月前發布新規定,讓存款人可選擇「郵寄」的方式領取金融卡,民眾可減少來回奔波的困擾。主要係考量民眾至銀行開 戶必須攜帶有照片雙證件,且多數金融機構現場就可核發金融卡,因此臨櫃開戶可馬上領取金融卡,不要「等到下回再來」領到。然對於以偽造雙證件至金融機構申 辦帳戶方式取得金融機構人頭帳戶者,若無其他配套措施,實在是方便!

     犯罪者利用取得犯罪所得之金融機構人頭帳戶有其特徵:一個月平均存款餘額低於千元、短時間內匯入高於平均存款餘額數倍款項、存入當日隨即 由俗稱「車手」之他人以轉帳或自動提款機方式提領。可惜我國主管機關重視金融機構帳戶款項移轉便利性外,似未針對金融機構人頭帳戶特徵加以防制。

     例如:於開戶契約約定「平均存款低於千元帳戶」,若有「匯入高於平均存款餘額數倍款項」時,於「匯入當日或次日」「限本人」「臨櫃領 取」;銀行金融機構及金資中心轉帳、提領電腦系統亦以上開條件設定。若有上開時間差,絕大多數遭詐欺匯出款項的被害人於二十四小時內均會發現遭詐欺,可運 用此期間報警追回款項,避免有心人利用金融機構帳戶便利性隱身幕後犯罪。

     而電信詐欺取財犯罪有其特徵:例如:以各式理由教導、甚至恐嚇民眾依指示至金融機構操作自動櫃員機、至金融機構進行大額款項提領。詐欺集 團成員依自動櫃員機及金融實務運作制訂詐欺教戰手冊,以各式詐術一步一步使民眾依其電話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現代科技發達,如何依此類特徵建立防堵機制,政府主管機關用心觀察設計,當無困難,端視主事者是否用心瞭解而已!

     面對有增無減之電信詐欺取財犯罪,觀察瞭解犯罪特徵據以建立防堵相關制度,比追訴、重判更重要。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除以便民角度思考政策外,應思考對策據以建立制度,以徹底防制電信詐欺取財或其他犯罪利用金融機構人頭帳戶取得犯罪所得。而經由制度面防堵,此類案件大量減少後,警察、檢察官等有限資源可妥適運用於追查其他危害社會之犯罪,以此形成良性循還。

     否則,即便立法院修法,比照大陸將我國電信詐欺取財犯罪之法定本刑提高至無期徒刑或是死刑,以我國目前刑事司法實務運作及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電信詐欺取財之人數、共犯結構、犯罪所得金額等犯罪事實可能經多年更審而無法確定。(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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