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 回目錄 ]

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地檢署莫理楊志良

地檢署莫理楊志良

◎ 段正明

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臨走前,因為新流感疫苗施打率低,政策執行不佳,而要告大話新聞的名嘴,筆者認為有待商榷。

首先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公然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是抗拒合法之命令者,此條文是有待補充的刑法空白構成要件,必須要有衛生署的所謂「強制性要求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法令存在作為前提,才可能有他人違背法令或是抗拒合法命令的「受禁止行為」。如果不是強制性的法令,甚至連法令都不存在,而是聽任個人自由意願,那當然不會有煽惑人違背或抗拒法令的可能性。楊前署長告人的「強制性施打疫苗法令」並不存在,因為連衛生署自己的網站都說疫苗不是強制施打的,僅僅是一個勸說施打。

再者,若告傳染病防治法六十三條,恐怕也得考慮大話的說法是否是傳播不實資訊。打了疫苗而出了狀況的並非少數,這全世界皆然。大話當時的重點是在疫苗資訊及效果的公開問題,並不該當「不實疫情消息造成公眾損害」。且楊前署長恐怕很難在因果關係上證明全世界先進國家都難以證明的「打了,就一定會收到流感的防治效果;不打,然後得了流感就一定會死」的結論,那如何證明公眾受有損害呢?

楊志良自認自己是個白目,那麼地檢署就不要理這個告發了,畢竟地檢署應該是聰明的啊。 (作者為律師)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feb/12/today-o3.ht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