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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4日 星期六

台灣的芬芳不在邦交國

「玫瑰就算換了名字,也依舊芬芳。」是莎士比亞在《羅密歐與茱莉葉》中的一句話。我想以此開頭,從國際法與國際政治的角度來談談,什麼是國家?
國台辦十月底稱「台灣從來就不是一個國家」。陸委會回應說「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擁有自己的憲法,由人民選出國家領導人,並與22個國家建立邦交,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重國家間實質往來

1933年《蒙特維多關於國家權利與責任公約》關於主權國家的四要素是:(一)一定數量的人民、(二)一定界限的領域、(三)政府、(四)與他國交往的能力。依此「傳統」國際法,中華民國無疑是主權國家,但陸委會的立論基礎,拘泥於「22邦交國數」的形式交往,作為論證我國「與他國交往的能力」,不僅限縮了「現代」國際法對主權國家應有詮釋,也因此可能錯判了情勢,對中華民國是不利的脆弱論證。可從三方面看:
一從實力論:在2008年馬前總統推動兩岸外交休兵、人道外交之前,我國靠金援維繫少數邦交國;如今蔡政府不延續「九二共識,一中各表」,若中共以龐大實力挖角,如何比拼?梵諦岡教廷11月又傳與中共談建交,即便教廷未來仍維繫我邦交,但我中南美洲邦交國多以天主教為主流信仰,這將如何影響我邦交?
二從法理論:「與他國交往的能力」未必只能以「形式邦交」衡量。實質關係如經貿關係,或我國以各種經濟貿易實體(如WTO)、漁業實體名義參與國際社會,也是國家間交往能力的展現。 過去80年來國際法體系與國家實踐的發展,從形式取向逐漸過渡到更注重國家間實質往來。例如,彰顯我國主權的法院民事判決效力獲許多非邦交國家法院承認;又例如在林克穎案,英國政府與我簽署引渡備忘錄、蘇格蘭初級法院也受理並同意我方引渡請求(雖然高院以我「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標準」於二審改判)等。
三從交往論:比對我國的「22個邦交國」與「164個給予我國免簽證待遇的國家及地區」兩者在全世界的佔比,人口數「不到1.2%:逾54%」,國內生產總值GDP「約0.04%:約70%」。形式邦交、免簽待遇,何者更能說明「交往的能力」,自不待言。免簽待遇,是各國表達與我交往意願,也是肯定我自由、民主、經濟等軟實力,是「中華民國在台灣」交往能力的強有力明證。更何況,有國際交往才有競爭力可言,而從IMD全球競爭力來看,排名第14的台灣,並不遜於第29名、有190邦交國的韓國,遑論有逾160邦交國的北韓。

創新超國界法作為

況且,從現代國際法角度,我國幾十年來在國際社會活躍的足跡,每一步都在形塑新的國際規則需求與可能。然而,「中華民國(台灣)的地位特別處境」所涉及的法理,卻是傳統國際法領域中,自1930年代迄今都未與時俱進的題目!政府不應畫地自限,要有創新「超國界法」的見識。
超國界法治時代,重視全球福祉與地球公民責任;我國媲美「聯合國標準」的兩公約人權報告國際審查、響應《巴黎協定》減碳行動等實質參與,即為著例。台灣的芬芳,不在於形式上有多少邦交國,而在於,我們對世界和大陸做了多少貢獻,是不是值得尊敬的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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